一、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通报制度
第一条 查访机关:由团市委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效能建设明查暗访工作。
第二条 查访对象:委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市各级团组织专职团干部及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查访时间: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
第四条 查访方式:主要采取实地摄像或录音、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明查暗访。
第五条 查访内容:主要围绕共青团重点工作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等工作开展明查暗访。
1.遵守工作纪律情况,重点检查迟到、早退、脱岗、炒股、打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2.办事效率情况,重点查纠推诿办事、拖延受理、超期办理、推卸责任等问题;
3.服务作风情况,重点查纠怠慢、吵骂、谩骂、羞辱服务对象等问题;
4.不注重个人形象,影响恶劣的问题;
5.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问题;
6.共青团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
第六条 通报公开形式。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开:一是团市委纪检组通报;二是广元青年网公告栏通报。
第七条 通报结果运用。对存在问题的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戒勉谈话、纪律处分等处理。年度内被通报1次的部(室)和个人,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被通报2次的,除由部(室)或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部(室)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戒勉谈话;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按照党政纪律相关规定进行效能问责,并由团市委纪检组对其进行集中督导整改。
二、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制度
第一条 领导批交办事项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以及我委党组成员作出书面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包括书记、市长信箱和团市委书记信箱的批示件。
第二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认真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分管领导要及时督办,协调解决好办理过程中的具体困难或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须报告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间。
第三条 交办件由办公室负责转承办部(室)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批示件后,应认真负责办理,做到一事一查,写出调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经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书记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四条 对领导批示件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甚至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实行效能问责。
第五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实行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办公室落实专人统一处理。对领导批示件的交办事项、批示意见、交办要求、转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作好详细记录,归档备查。
三、广元共青团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重大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重要文件、会议、批(交)办事项等安排部署落实情况和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宜,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并根据情况报告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特殊事项、突发事件、突破性进展要随办随报。
第二条 严格落实干部职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办发〔2010〕16号),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机关干部非正常死亡、重大疾病或受伤、赴境外培训考察或旅游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主要领导,最迟不超过1天。
第三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等文件,要符合中央、省委、市委规定和现行政策法规,并在发布后15日内报市委办政策法规科审查备案。
第四条 严格落实涉及共青团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凡出现团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团干部退党(团)、团员集体退团或者公开声明退党(团),团干部、团员群体上访,团干部、团员参加邪教组织,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基层组织建设,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时团干部、团员伤亡、基层活动场所损毁等重要情况,随时掌握,随时上报。
第五条 严格落实涉及共青团重要舆情报告制度。发现重要涉及共青团的舆情,要第一时间报部(室)负责人和分管外宣工作的领导。在报告的同时,要当即进行核实,迅速回复、引导,积极协调公安、网管等部门处理。
第六条 报告事项包括事情的概况、已经和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正在进行或暂未完结的,要进行阶段性报告和请示,并及时跟踪续报直到事项完结。
四、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包括:及时办理文件内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领导批交办事项和对党组会议、干部职工会议和全市共青团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及领导指示、领导口头交办需落实的事情进行催查办理。
第二条 督查督办制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办理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回复。在办理过程中,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作部门商量办理,协调沟通中仍不能达成共识的,提交分管领导协商解决;分管领导不能达成共识的,呈报书记决定。
第四条 凡需督查督办和催办的文件、批件及其他事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均按登记、送阅、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程序进行办理,每一个环节都应做到签字交接,确保在追查过程中环环相扣,查有实据,责任明确。若因环节遗漏或衔接不及时导致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效能问责。
第五条 凡督查督办和催办事项要及时办理;属一般办理事项,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对于比较复杂的办理事项,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要求时间办结;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上报结果的,要主动向交办单位或领导说明情况;如遇本部门不便处理的问题,由负责同志提出具体意见,再送领导审定。
第六条 对办理事项及时、回办质量高的,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理事项不落实、延误时间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问责。
五、座牌上岗和去向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机关实行座牌上岗制度
(一)办公室统一制作职工座牌;座牌上包括姓名、正面免冠照片、所在部门及职务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座牌内容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关内容。
(二)座牌一般置于办公桌前沿中间位置,以便告知和接受监督。
第二条 实行去向告知制度
(一)办公室统一制作部(室)职工去向告知牌;告知牌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去向等内容,悬挂在办公室门外;告知牌内容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关内容。
(二)(部)室人员在岗、开会、出差、临时外出、请(休)假等情况,须及时通过移动指示标识告知去向。
(三)本人负责去向告知;指示标识情况要与职工去向状态相符;指示标识所指情况与实际状态不符的,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部(室)负责本部(室)上岗座牌和去向告知牌的清洁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职工去向,事前均须向办公室报备待查;未报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本人负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委纪检组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六、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有关单位或群众到我委各部(室)办理业务、咨询或反映情况(含举报、投诉)时,被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如有两人以上在场时,职务高的或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的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内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当即办理或限时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履行好一次性告知义务;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并按规定向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做好汇报(重大事项还须报告主要领导)。
第三条 首问内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其部(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直接交由职责人(经办人)办理;职责人(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告知相关情况和职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及时交职责人(经办人)办理。
第四条 首问内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访人引领至职责部(室)启动新一轮首问。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不清楚、不明确首问内容或承办部(室)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按顺序请示本人部(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落实承办部(室)启动新一轮首问。
第六条 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如实详细记录反映的问题、来访人的基本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七条 首问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向来访人说明并尽力帮助其告诉、了解承办单位等。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来访,并及时回复来访人。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推诿责任和态度生硬。
第十条 委机关各部(室)(包括市青少年宫)主要负责人是本部(室)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室)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协调、监督、考核和督促落实。
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单位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 两个以上部(室)办理共同的事项,由牵头部(室)负责;一般各部(室)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按工作日计算;起算点为收到相关文件、资料或指令的下一个工作日;文件、资料和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及时告知补齐材料和手续,办理时限的起算点为补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告知办理对象补齐文件、资料和手续有遗漏的,办理时限的起算点为第一次收到补齐文件、资料和手续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能当即办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当即办结;不能当即办结的事项,应限时办结;须延长办结时限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办理,并及时告知。
第五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或未能办理的,须按照层级负责制的要求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扯皮,因个人或部(室)工作失误、失职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事项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机关(包括市青少年宫)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制度和机制,履行瑕疵或不履行职责和义务,以致影响单位正常运转、整体形象或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和机制。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决定、决议和单位决定,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影响单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对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当办的事情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的;
(三)违反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效能、管理、规则等单位制度和机制;
(四)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的;
(五)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处置的;
(七)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八)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发生争吵、打骂等现象;
(九)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调动或无理取闹的;
(十)其他违反制度和机制的。
第三条 针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部(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对责任人和责任部(室)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并报纪检组备案。
第四条 针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除按照第三条规定给予处置外,对责任人和责任部(室)要取消年度评优和其他各项表彰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罚或党内处罚。
第五条 针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除按照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给予处置外,对责任人和责任部(室)要由纪检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违犯党内法规、《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条例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或部(室)进行的行政处罚或党内处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和表彰奖励应按规定经党组会、书记办公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决定。
九、机关办文办会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在机关形成抓细节、比严谨的浓厚氛围,实现“文经我手无差错、事交我办请放心”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文办会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机关干部在处理文件、办理会务和事务等过程中出现的差错,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和规定。
第三条 党组会或书记办公会负责差错的最终认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差错的登记、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条 上网、上报、下发、外送的信息(文稿)(见《信息(文稿)报送审核规则》)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一般差错责任:
(一)错别字、多字、掉字、字序颠倒(超过千分之五以上文字错漏)等,标点符号明显差错,文中掉句、掉段和掉页;
(二)文种用错,文件格式差错,日期、语法或逻辑错误;
(三)人名、地名、数据、计量单位、职务、职称、单位名称差错;
(四)一般性引文、标题差错,一般知识性、常识性差错等;
(五)装订文件资料页码和页面顺序颠倒、掉页;排版格式不统一、不标准;
(六)其他一般性差错。
第五条 上网、上报、下发、外送的信息(文稿)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重大差错责任:
(一)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理论性和导向性错误或其他重大差错;
(二)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或者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阅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三)该挂密而没有挂密的文件;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或者损毁、丢失;
(四)标题严重错误,内容标题不符,内容失真失实;
(五)市四大班子领导同志姓名、职务和排序差错;
(六)负责会议、讲话、调研等记录的,没有按要求记录或记录不全;
(七)未严格核对文件的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公章,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重大差错。
第六条 在办理会务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一般差错责任:
(一)会场地点差错;通知参会人员不到位;接到领导参会通知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标内容和制作悬挂错误;座牌内容和摆放顺序错误,座牌漏制作、漏摆放;话筒、视频等设备故障;播放会场音乐或专题片不及时、不顺畅等问题;
(三)会议材料发放差错;
(四)因履职不到位影响会场或活动正常进行的其它一般性差错。
第七条 在办理会务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重大差错责任:
(一)因安排不当或联络协调不到位,致使会议、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的;
(二)其他重大差错。
第八条 在承办日常事务和业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一般差错责任:
(一)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
(三)对不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不办理而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四)办文办事涉及其他部(室)职责,与相关部(室)协商未取得一致,未报请领导指示拖而不办或擅作决定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六)其他违反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并贻误工作。
第九条 在承办日常事务和业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重大差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公章;
(二)对团省委、市委市政府和党组会、书记办公会等会议或领导部署的重大工作未按时完成;
(三)对不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不办理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四)办文办事涉及其他部(室)职责,而不与相关部(室)协商或协商未取得一致又未报请领导指示拖而不办或擅作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五)工作中故意拖延、刁难和吃、拿、卡、要;
(六)违反档案、保密等相关规定;
(七)其他重大差错。
第十条 单位领导、部(室)负责人发现办文办会办事差错的,应主动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文办会办事中出现差错的,办公室应及时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未执行部(室)负责制和层级负责制办文办会办事差错的;承办人未经批准擅自办文办会办事或办文办会办事出现差错的;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部(室)负责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办文办会办事差错的;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后,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意见办文办会办事导致差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办文办会办事有差错,部(室)负责人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而签字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部(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部(室)负责人改变上级的指示、意图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办文办会办事差错的;部(室)负责人发现办文办会办事差错不上报的;因部(室)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办文办会办事差错的,部(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共同办文办会办事差错的,经调查核实后,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主次责任。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部(室)和部(室)干部的办文办会办事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及时纠错,并对经其签字确认或同意执行后的事项负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对办文办会办事中发生的差错,部(室)每季度小结一次、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结合干部考核和工作总结集中处理一次(特殊情况下除外)。
第十八条 机关干部在办文办会办事中发现差错,主动及时纠正错误并及时报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免予追究。
第十九条 机关干部在办文办会办事中出现差错,影响较小,经纠正、补救,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
第二十条 机关干部在一个季度内办文办会办事出现一般性差错三次以上,办文办会办事出现重大差错一次以上,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部(室)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发生一般性差错三次以上的,对部(室)负责人批评教育;部(室)在一个季度内办文办会办事发生重大差错事故一次的,对部(室)负责人批评教育并且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部(室)在一个季度内办文办会办事发生重大差错事故一次以上的(不包含一次),责令部(室)负责人书面检讨。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在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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