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场合提倡讲普通话,严禁讲粗话、语气不耐烦等不文明现象;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如对方讲普通话应当使用普通话服务;对方讲四川话的,应征求对方意见后确定使用四川话或普通话;接待过程中要始终做到热情、和气、细致、耐心。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举止端庄,严禁工作时间穿背心、短裤、拖鞋,女同志不穿超短裙(裤)、不烫染奇异发型,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礼仪规范》。禁止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嬉闹,禁止在上班期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聊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第三条 规范服务的几种要求
(一)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一般应首先使用“喂,您好,团市委xx部(室),我是xx(姓名),请讲”,要明确通报单位、部(室)、姓名,并视具体情况使用“请问有什么事情?”、“我能转达吗?”、“您要找的人是xx,他(她)的电话是xx”等文明用语。遇到问询已调离本单位工作的同志,如是公事按现行分工安排接待受理,如是私事应主动告之服务对象询问同志的新单位及联系方式,不清楚新单位及联系方式的可商请办公室帮忙查询,禁止强行中断或挂断电话。
(二)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请您到xx部(室)或找xx同志办理”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我不知道”、“有牌子,自己看”、“下班了,明天再来”、“在那边”等类似不文明用语;服务对象要求见领导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将其带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处理。
(三)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等”、“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您的事情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等文明用语;遇到当时不能办理的业务应向服务对象讲明原因,并告之“请您×月×日再来”、“请您留下联系方式,具体时间我们另行通知”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类似“快点,我要下班”、“已经告诉你一遍了”、“改天(过几天)再来”等不文明用语。
(四)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应使用“请慢走”,“再见”,“有什么问题,随时欢迎咨询(或请拨打电话××)”等文明用语。不准使用类似“不知道,我还有事情”等不文明用语,不得出现推搡服务对象出门和服务对象刚出门马上就关门等不文明举动。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效能建设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收文管理
(一)签收。委办公室收文严格按照“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流程运转;所有来文一律交办公室专人签收、处理;各县区团组织、市直属团组织和委机关各部(室)不得直接向委领导报送公文。
(二)处理。办公室主任为公文处理第一责任人,对公文处理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由专人负责传送,实行“一条线,封闭式”运转,每一环节必须履行签字交办手续,做到环环相扣,以便倒查责任;传阅件、呈批件,按照“自上而下”顺序送书记、分管领导、部(室)阅批;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主任应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为领导签批提供决策参考;领导原则上不在未经办公室处理的文件上签批意见;领导外出而又急需办理的紧急重要公文,由公文处理的专人,先电话(或短信)报告领导,按领导电话指示先办理后补签,并在公文处理笺上作好记录。
(三)承办。负责公文处理的专人,要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及时转交责任人办理;传阅件原则上在领导处和各部(室)滞留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出差2天以上的,办公室要及时调整公文传阅顺序,由主要领导阅批后交责任人办理;来文有时限要求的须按时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催办。对需办复的公文,办公室要对责任人督促催办,以防积压和延误;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由办公室呈报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办公室要报请书记对有关部(室)和具体经办人实行效能问责。
(五)存档。所有公文在办理(阅处)完毕后退回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二条 发文管理
(一)拟稿。凡以党组或单位名义发文的,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部(室)负责起草。
(二)会签。主办部(室)将文稿送办公室核稿前,若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室)的,主办部(室)应送其他部(室)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文稿会签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有关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办公室按程序核稿。
(三)核稿。代拟的文稿送办公室核稿后,由主办部(室)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发;规范性文件须先送市委办党内法规科或政策法规科审查后,再按发文程序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稿,不得直接送单位领导签发,更不得在相关网站上挂网。
(四)签发。呈送领导签批的文稿,原则上应留足2个工作日;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须由书记(党组书记)最后签发(特殊情况,可由书记指定相关领导审签);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单位领导应不予签发,退还承办部(室)按程序办理。
(五)印制。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以党组、单位名义发出的文件,坚持“谁主办、谁校对”的原则,由拟稿主办人员负责校对、付印。机关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公文印发格式,按时间顺序编写文号;印章管理人员在最后用印时,要仔细核对,对文件的印刷和装订情况进行复核,防止文字上的错误;规范性文件、张贴的公布性文件(公告、通告等),须经办公室及其分管领导最终复核签字后付印。凡未按程序签发的公文,办公室一律不予付印。
(六)发送。一般文件(涉密文件除外)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处理,通过互联网、党政网收发;确需印发纸质文件或邮寄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纸质文件需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的,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外送。
(七)办结和归档。对已付印的公文,承办部(室)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领导签批的原件、制作的文件1份和电子文档交办公室(档案室)归档;办公室(档案室)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未按规定归档的,视情节报请领导通报批评。
第三条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一)以市委、市政府或其他单位名义发文的公文代拟稿,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部(室)负责须先会签、后送批”。
(二)公文代拟稿在发文稿纸上应详细填写主办部(室)联系人(责任人)和电话号码。
(三)主办部(室)未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办理公文代拟稿的,办公室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室)按规定程序重新送签。
(四)规范性文件代拟稿,须严格按照市委办政策法规科要求审查、备案。
三、信息(文稿)报送审核规则(已通过并印发)
四、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职工按照法律法规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其他法定节假期。
第二条 职工请事假,有年休假的应先使用年休假,只有在年休假已休满的情况下,才能请事假。
第三条 职工请假半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书记;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在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书记审批。
第四条 职工请(休)假1天以上的(含1天),须填写《团市委请假(公休)审批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因突发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向部(室)负责人和委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并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职工若事假期间不能处理完私事,应在假满前2天内向所在部(室)负责人和委领导请求续假,并事后补齐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职工按规定请(休)假的,须自行提供依据,同时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职工的请(休)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假条归办公室统计、公示、效能监察;休假完毕,当事人要主动到办公室销假,并告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五、机关考勤及值班制度
第一条 机关职工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作息时间以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定为准。
第二条 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并定期公布考勤结果。
第三条 考勤内容
(一)病假、事假、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和婚、丧、产假等的办理程序执行《请休假制度》。
(二)上午8:30之后、下午14:30之后上岗者,视为迟到;迟到3次折算为旷工半天。
(三)上午12:00之前、下午18:00之前离岗者(临时外出除外),视为早退。早退3次折算为旷工一天,以此类推。
(四)因事、因病未按程序请假或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全年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按《公务员法》处理。
(五)确因突击性工作加班,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加班给予适当补休或补助(原则上补休实行“对应”制度,补助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六)机关推行轮流值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均有值班义务;工作日值班,各部(室)要做好人员值班安排与记录,下班后,各部(室)电必须转接至当天值班人员手机,当天值办人员要确保24小时电话开机、通畅;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节前一个工作日统一安排,值班期间严禁私打公用电话、赌博、酗酒、打牌、脱岗或与值班无关的事;要做好值班安全防护和值班记录,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值班人员要迅速赶到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向分管、值班或带班领导报告。
第四条 考勤结果要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选先进、晋级晋升、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在考勤中发现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交党组会研究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组、单位、市青联、市少工委、市青少年宫等印章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本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文电和用印内容。
第二条 使用委党组印章,须经委党组书记批准或由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批准。
第三条 申请用印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简称审批人)提供申请用印的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审批人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在用印申请事项的有关文书上签批意见。
第 四条 使用印章须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印登记薄》上登记。
第五条 用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时间、事由、用印种类、用印数量、用印单位、付印人、审批人、备注等。
第六条 《用印登记薄》和发文稿笺应按照规定归档。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用印登记薄》和领导签批情况,准确无误,方可付印。
第八条 申请用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付印或要求补齐手续:
(一)审核、签批手续不完备或没有签发人签字的;
(二)内容不实的;
(三)超出拟付印单位职权和业务范围以外的;
(四)空白的文尾、信笺、表格、证书、奖状、介绍信等;
(五)其他不符合付印的情形。
第九条 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和采购。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在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
第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前,由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表》,办公室汇总后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后执行;必要的零星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经办人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表》、部(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核实、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采买”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办公室对各部(室)采购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作为办公用品(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电脑耗材、文印纸张等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购买;大件办公用品在购买时须交旧件,如电脑硒鼓、饮水机等。
第六条 未经审批(特殊情况除外)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八、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已通过并公示)
九、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制度(已通过并公示)
十、联系服务青年群众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掌握基层需求、青年需求,密切联系服务青年群众,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服务内容
(一)深入基层,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
(二)指导县(区)以下团组织,围绕党政中心,积极履行四项基本职能。
(三)了解掌握青年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需求,主动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有必要时应向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加深与青年群众的感情。
第三条 联系服务对象
全市广大团干部、青年
第四条 联系服务方式
(一)开展领导干部(党员)接待日活动。确定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作为接待日,班子成员轮流挂牌接待青年群众,研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记录、督查青年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其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广元青年网、官方微博、微信将接待流程和接待人姓名、职务、分管或负责工作、接待时间地点等提前公示,并设立专线电话(3265167)、意见箱,接受广泛监督。凡能够一次办结的,立即办结;一般性问题,2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问题,3个月内办结。对本级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对处理完毕的问题,在2日内通过电话、书信、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委纪检组负责督办事项的办结情况。
(二)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走访交流活动。以“双联”、“双报到”、“挂包帮”为联系区域,建立联系点,确定结对对象。班子成员每人联系团组织或者贫困户不少于2个,联系团员青年不少于5名(留守儿童、创业青年、学校团员、乡镇团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科级和其他党员每人联系团组织或贫困户不少于一个,联系团员青年不少于1名。不定期对联系点进行实地走访,摸清工作情况,帮助联系点查找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不定期开展与青年群众面对面交心谈心活动,以为青年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原则,以青年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了解青年群众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以及精神需求,并做好记录予以研究解决。全年实地走访不少于10次,交心谈心不少于12次,每年为联系对象解难题、办实事2-3件。
(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名党员要积极支持、参与基层团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要深入联系点,深入结对青年,与他们同住、同吃、同劳动,通过零距离的接触,不断密切团组织与青年的联系。机关党支部制定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服务时间表,并指定专人对其督查、跟踪和统计,完成《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的台账录入与更新。全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
第五条 联系服务要求
(一)规范工作台帐。配发统一的党员联系服务对象工作记录本,党员应规范记录联系服务情况,党支部每年至少检查2次。
(二)组织专题研究。党支部每年至少专题听取2次党员联系服务青年群众工作汇报,专题研究2次联系服务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联系对象反馈。
(三)加强绩效考核。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联系服务对象的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联系服务对象的总体评价,作为评选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及时作好经验总结,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员要适时适当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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