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我市出台了《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实行10余年之久,相关条文及标准等已经不符合当前创新创业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能力,为青年创业者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按照工作要求,我委牵头相关部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向社会民众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广大市民可在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232号(共青团广元市委青少年发展部),联系电话:3263200;邮箱:371535325@QQ.COM。
附件:《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版)》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构建支持青年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城区青春创业苑设立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简称“青创园”),给创业青年提供办公、研发、经营、居住等创业场地,以及培训、科技、政务、融资、法律、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
第三条 青创园的服务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服务配套、自主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青创园领导小组负责青年创业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青创办”)设在团市委,负责日常工作。
青创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青创园的日常管理,制定园区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园区企业入驻的审批。
(三)负责开展创业意识引导、政策法规解读、创业常识讲授、管理经验介绍、业务流程指导等各项培训。
(四)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负责创业企业(合作组织)的统计、信息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青年创业者到青创园创业,可以申请办公写字楼和配套住房。
第六条 申请办公写字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40 周岁且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内创业的青年。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帮扶重点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无知识产权纠纷,网络、咨询、广告、创意、文化等产业优先。
(三)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两人以上的项目团队,法定代表人或至少一方股东须为符合入驻资格的青年创业者。
第七条 申请配套住房条件:
在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如需要配套住房,可向青创办提出申请,根据创业项目和工作团队规模以及留存住房数量,青创办给予配套住房租用指标。
配套住房仅限于创业团队内年龄在18—40周岁的成员使用。
第八条 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或执业证书的创业青年申请写字楼和配套住房需向青创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第九条 未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青年向青创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三)创业计划书(含可行性报告、团队组成、财务分析等)。
(四)需具备资格证或专利等法定条件的,提交资格证书和专利证书。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各高校负责创业的组织机构或团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导师出具的项目推荐材料,由高校负责创业的组织机构或团委向青创办出具推荐函。
第十条 批准程序:
(一)受理:青创办受理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青创办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递交导师团进行技术和经营论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三)审批意见:青创办将通过论证和评审后的项目就是否同意入园以及创业者提出的相关扶持政策(融资、补贴等)协调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公示:青创办将在团市委网站对通过初审的入园项目进行公示7天,无投诉则视为评审通过。如有投诉等情况发生,青创办将组织相关专家力量予以重新核定和评审,并最终给予结论。
(五)签署协议:评审通过的入园项目,青创办批准后,由青创办与入园项目签署《入园协议》,并办理入园手续。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青创园提供:以创业为主的办公、研发等基础设施,环境优美、生活设施齐备的创业公寓,图书室、健身房、会议室等配套设施,以及完善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青创办对通过批准入园且可行性强和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团队,优先提供办公用房及住房安排。
实行办公场地租金优惠,每个创业团队可享受30㎡内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实行创业公寓租金优惠。对提出住房需求的企业提供一套住房(80㎡)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租金补贴,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第十三条 青创办协调整合相关行业部门针对创业青年的扶持政策为园区创业青年提供服务,具体流程为:创业青年提出申请—青创办初审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回复—优惠政策实施—青创办汇总备案。
入园企业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经费,优先向其提供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等。
提供“创业导师”服务。青创办聘请政府部门业务负责人、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成功创业人士及知名企业家等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给予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实践指导,可对导师团成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
(一)团市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发低利息创业贷款产品。开展“青创计划”项目贷款,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18-40周岁创业青年提供3-10万免息、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支持。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就业群体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3.创办符合有关条件的小微企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最长不超过 2 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4.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5.创业大学生的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托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市科技局:1.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金支持,可与国、省相关政策重复享受。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0.5 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 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奖励,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2.对新获批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3.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 万元资金支持。4.对成功创建为国、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5.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前三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广元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分为两个等级:5万元、10万元。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和资助对象,资助在广元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五)市税务局: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限额或定额标准内享受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 340号)和年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予以支持”。
(七)市公安局: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为入园创业大学生开设苑区集体户口。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办理暂住证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章 入园企业、项目责任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及其员工及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园区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负责人与青创园房屋产权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缴纳一定风险保证金,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园区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创办及园区组织的培训、考察、会议、文娱等公共活动。
(二)企业应按时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企业如需要更改经营种类及经营范围的需向青创办提交申请,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及企业内部卫生、安全等,讲文明树新风,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应积极履行《入园协议》,如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未达到《入园协议》所承诺目标的,青创办对多余或闲置办公场地及公寓予以收回或对使用场地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第五章 园区清退及退出制度
第十八条 创业2年以上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指标,将列入园区项目预清理目录。由创业者向青创办提出续期书面申请,青创办视行业特征和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创业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延长期限内达标的企业退出预清理目录,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对入园后,连续6个月零销售收入的企业,将予以清退。
签订《入园协议》3个月后,入园项目未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或其他注册手续的以及企业没有实质入驻园区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将予以清退。
未经青创办批准,企业擅自变改经营内容且不符合青创园产业发展方向的或私自将经营场地和配套住房转租的,将予以清退。
对违反《入园协议》、《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委托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的,青创办将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限期内不予纠正或整改不达标的,将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入驻青创园创业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企业可提出续签申请,青创办根据园区留存场地空间给予优先考虑。如创业企业合同期满,又未能续签《入园协议》的,自行退出青创园。
第二十条 对列入清退目录的企业,青创办向企业发出《退出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15日内结清应缴费用,办理有关退出手续,方可撤出自有办公、经营设备和公寓内物品。
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配合清退工作又不撤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有效期内相关行业部门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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