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凡有救助对象的各乡镇都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小组,并建立帮扶制度、家庭走访制度,及时了解这部分人员的生活、上学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上学、监护等工作。
二是协同各派出所、司法所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对没有监护人的,应指定有监护能力和资格的亲友代为监护。
三是各乡镇民政部门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者,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给予救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是各中、小学要把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关爱留守学生或贫困学生的范围,给予特殊的教育和关爱。对失学的要尽可能让其复学,对生活特别困难者除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外,还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五是基层团委、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重点关爱,在思想上引导,学习上帮助,生活上关怀。
六是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联系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服刑在教人员家庭,对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尽可能避免他们流浪到社会。